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ANGSH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常熟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建材生产加工制作、工程质量咨询监理、检测、招标代理、智能化等建筑行业企业及热心于建筑事业发展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以双向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团结协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繁荣常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21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建筑行业法规政策和各级管理规章,接受政府和业务指导单位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反映广大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收集分析市内外行业发展的动态信息,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行业管理,促进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开拓外地市场,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4、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规范建筑行业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健康市场秩序。
5、开展咨询服务,倾听会员诉求,反映企业呼声,加强沟通协调,争取行政支持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6、开展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培训,适时组织有关建筑科技、质量安全、工程创优等方面的讲座、研讨、观摩等活动,提高企业素质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7、发展与外界友好往来,组织经验交流,收集转达建筑科技、政策法规、市场等信息,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
8、组织优质工程创建、评审、推荐和优秀企业、优秀管理人员、优秀技术人员的评选推荐工作,并及时向社会推介。
9、承办业务指导单位、上级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10、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常熟市范围内(含外地企业)从事本章程第二条所列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及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企业单位和个人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受理。先由相应专业委员会预审,预审结果和原因应报协会秘书处汇总,再由会长办公会议复核,最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制发会员证。对少量特殊情况的申入单位,可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秘书处商研后先备案,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企业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由单位出具委托书,指派一名负责人为代表履行权利、义务和职责。会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退出或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交退出申请或提出更换代表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协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4、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有关书刊文献资料;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4、决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12、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亦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经理事会民主协商、或提请业务指导单位提名,选举产生。
副会长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较大企业且信誉度好的企业应在副会长人选中占较大比例。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为本会工作,努力为本会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有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7、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服务中起纽带、桥梁作用;
8、率先垂范,公平正义,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9、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如超过70周岁,确实需要任职的,应由理事会协商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
3、提名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主编协会期刊;
4、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聘任人选;
5、及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议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机关以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行业性质分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面上工作机构。数量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来定,暂设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金属结构、监理咨询、造价咨询五个专业委员会。房屋建筑专业委员会由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企业的会员组成,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由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智能化等资质企业的会员组成,金属结构专业委员会由金属门窗、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等资质企业的会员组成,监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由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会员组成,造价咨询专业委员会由具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会员组成。
专业类别多的专业委员会分设若干专业小组,每个专业小组由同类专业企业的会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班子人员;
2、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内部制度、工作和活动计划;
3、贯彻落实协会工作部署,收集反映本专业企业的诉求、建议;
4、组织本专业会员开展活动,讨论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内维权等相关事宜,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5、受理、预审本专业委员会范围内的企业入会申请,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为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班子。常务委员经本专业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协会换届后改选。
专业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由各小组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推行定期活动制度,遇有问题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一般先召开常务委员会议后召开全体会议。会议议题须报会长审定,经批准后由会长派员参加。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专业小组分头活动时,由本组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本会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政治方向。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业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常熟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