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建协担保公司
公司章程
办事程序
组织机构
隆重开业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协担保公司 -> 常熟市建协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常熟市建协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建担保公司。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常熟市建协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常熟市李闸路95号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用担保,业务咨询。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地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出资比例及期限。(略):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法人代表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不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出资,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或书面作出的承诺,如有违法、违章,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所认购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述规定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提出转让出资,股东内部无人认购,是否可以转让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4、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时,须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公司筹备小组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
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9人,(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以出资多者为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含分支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0、决定公司人员的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根据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奖罚职工;
13、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草案;
14、对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作出处分决定并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委托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召开董事会,应于会期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对于一般决议或行政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但对于与经济或财务有关的决议或作出第二十四条第3、6、7、8、9、12、13款项的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成立监事会,设监事5名,其中职工代表2名, 3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主席、副主席各1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董事、总经理及财务主管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执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监事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章    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
     2、 当董事会表决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
     3、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4、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5、推荐公司总经理人选,提交董事会聘任;
     6、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或董事长本人认为紧急的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的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本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一)会计报表;(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表,并依法审查验证,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或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存储。

第八章        变更注册资本

第四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有权优先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第四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前条第3、4项规定解散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