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一:提高对中小建筑企业地位、作用的认识
哪些建筑企业属于中小建筑企业?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对中小建筑企业做了这样的界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在职工人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我国的建筑企业绝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
据2008年统计,全国共有建筑企业59256个,其中中小企业占98%以上。中小建筑企业的产值占全部建筑企业产值的50~75%。大连市中小建筑企业的产值占该市全部建筑企业产值的60%以上。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3000万人,2000多万人从业于中小企业。大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44万人,约有近40万人在中小企业服务。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创造产值,还是在安置就业方面,中小建筑企业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议二: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收问题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金融危机下,中小建筑企业格外感到税费的沉重。首先,国家税务总局给建筑业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为8~20,而制造业为5~15,交通运输业为7~15。应税所得率按最低水平8来计算也应是2%(8%×25%)。据了解,大连市建筑业的实际利润仅在1.5%左右,对这样一个微利行业,征收所得税率偏高,实在难以承受。建议国家能将建筑企业的税率降到与制造业持平为好。
另外,建议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我国现行的税务征收政策是不论企业大小,一律按照相同的所得税率来收取。中小建筑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取费率较低,收入水平差别较大。按相同的税率收税,必将给中小建筑企业造成相当大的负担。
再者,建筑行业现行的一个“规律”是,不按期拨付工程款,有的工程虽然已经竣工有年,工程款仍不到位。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根据文件中关于“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不管资金是否到账,税金照收不误。在工程款没有进账的情况下,先期从自有资金中支付税金,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造成企业经济负担。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按进账资金征收”,这样做,既保证了税金入库,又扶持了企业,特别是缓解了中小建筑企业的资金流转困难,给他们以养生的机会。
国家对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规定,给建筑企业造成了许多管理上的麻烦和资金上的浪费。建筑企业性质决定施工流动性较大。对一个建筑企业来说,可能有许多个“应税劳务发生地”,按照这种规定,建筑公司进驻一个施工地点,就要成立一个分公司,建立一套账目系统,指定专人负责。从公司的注册到各种账目建立、各种资料的准备,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否则就不允许招标施工。据统计平均每个施工单位要成立5~6个分公司,最多的一个企业竟然设立70多个分公司!仅这方面的开支每年要在50~100万元,有的会更多。大连市曾对此发文予以矫正,但是效果不佳。建议国家税务部门能够调整相关规定,减少中小建筑企业的负担。
建议三:解决中小建筑企业所缴纳的各种费、金问题
要解决中小建筑企业所缴纳的各种费、金问题,首先,各级行政机关要转变执法观念。对一些能够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不一定非要通过收费来解决。比如,对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相当长一段时间,各个建筑企业忽视农民工的工资发放,自从中央有关政策下达以后,这一天经地义的问题已经被建筑企业所接受,至于收取相当数量的工资保证金,确实为大多数中小建筑企业带来负担。例如,1000万元的工程最少需要交纳200万元的保证金。对个别恶意拖欠的企业或个人可否通过行政约束予以纠正呢?回答是可以的。预先交纳相当大数额的保证金确实是对中小建筑企业的一种负担。
调查中发现这些压在企业头上的各种费金,不是国家某部门,就是省里某机关明文规定要求缴纳的。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还是从上到下地进行清除。例如,多年来对辽宁省收取的建筑定额测定费(按0.11%收取),建筑企业曾强烈呼吁撤消。但是一直没有效果,照收不误。2008年末,国家一声令下,迅即撤消。这说明清理各种费金,还是需要自上而下地来解决。最近,住建部拟对工资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养老金等进行调查,拿出对策。建筑企业正在翘首以待建设主管部门的作为。
建议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资金储备薄弱,还要通过垫资方式承揽工程,使中小建筑企业捉襟见肘。为解决这一问题,应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建筑企业授信贷款。有的金融机构对为建筑企业贷款存在一些顾虑,认为建筑企业没有可以作为抵押的资产。在调查中,一些单位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可以缓解贷款矛盾。一种方法是由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出面,组织诚信度较好的中小建筑企业实行“联保联贷”,让他们“抱团取暖”应对危机,同时形成一个有机的经济联合体,使融资工作得以顺利实现。另一种方法是中标项目“专项专贷”。中小建筑企业在投标前,由金融机构协助进行项目论证,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出面,针对专项进行融资,按照项目进度和建设单位的拨款进度,逐步偿还贷款,减少融资风险。
建议五:广泛推进中小企业实施优质产品战略
实行优质产品战略,促进中小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品牌工程。把创优质品牌工程与合理收费结合,与投标承揽工程结合,使中小建筑企业确实尝到提高工程质量的甜头。建议建立建筑科技进步奖。中小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力量薄弱,设备比较落后,多年来一直沿用传统的施工工艺作业,不仅浪费资源,而且缺乏产业竞争能力。设立这一奖项,鼓励其加大科技进步力度,是促进生存的重要内容。
资金来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政府从科技进步基金拨付(大连市2009年安排10亿元作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基金,中小建筑企业也应享受);二是鼓励社会有志于改进建筑施工的单位赞助;三是从建筑节能效益中划拨。基金建立后,由政府委托信誉好的中介组织管理。
建议六:完善招投标制度,让更多中小建筑企业有活干
当前,在招投标过程中,片面提升投标企业级别,对一些级别较低企业能够胜任的工程,也要求高级别企业竞标施工,完工后却以最低的价格支付工程款。这样既坑害了大企业,又殃及中小企业,更重要的是搞乱了建筑市场,给中小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麻烦。因此,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标函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各类级别企业承揽工程规定,大型企业不要与中小企业“抢活源”。把好这个关口,中小建筑企业的日子才能够好过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