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页内动态
协会文件
政策法规
技术园地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包行为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实现“零事故”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包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5%。

二、异常低价竞标风险管控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做出针对性回复。导致投标人可能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并发出风险提示函。

三、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依规计取按质论价费、赶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四、建立招标人信用承诺制度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布招标人信用承诺书,内容见附件。

五、保证工程资金落实到位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六、防止监理费过度竞争

建设单位不得刻意压低监理费用,监理服务价格应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号)的规定。   

七、明确暂估价项目变更备案主体

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作为工程变更备案主体。

八、监督管理

招标人违反本通知压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造成异常低价中标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报送其主管部门。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发布招标公告、最高投标限价等重要环节和“双随机”检查、工程变更备案等阶段重点核查。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造价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计入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招标人信用承诺书》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招标人信用承诺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关于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理划分标段,不利用划分标段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三、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不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四、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压低招标控制价,不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慎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在有相关异议时及时针对性回复,在调查研究后妥善处理,避免异常低价中标可能带来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

六、我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接受因违背承诺被监管部门记录、公布、通报、惩戒等不良后果;

七、以上承诺为我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一致的其他意思表示,仍以本承诺书内容为准。

 

 

 

招标人(电子签章):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附件下载: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包行为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