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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力做好住建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省政府已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住建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复(开)工管控

       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 知》(苏政传发〔2020〕20 号)和苏州、常熟有关文件要求,全市春 节期间停工、确定节后新开工的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和绿化等工程 项目,建设、总承包等单位应在 2月20 日后方可复(开)工。即日起至 2月20 日前,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举办 发布会、答谢会及开放、登记报名、认购、开盘等群体性活动,各 房产经纪机构暂停对外开放房产中介门店。其他行业企业(燃气行 业除外)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 2020 年2月9日24 时。 

二、切实加强人员管控 

       要严格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通告(第 3号)》精神,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对 春节前后离常返乡的务工人员,原则上返常时间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且需在近两周内无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方可返常。各用工单位要最大程度动员离常人员不得提前返常,本地人员要做 到减少流动。 

       对近两周内有疫情重点地区来往史、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 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来(返)常人员,用工 单位必须督促其主动到居住社区(村)委会(联系方式见附件 2)进 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并落实隔离观察 14 天。 

       要严格控制新进务工人员,近期原则上不接受来自疫情重点地 区的务工人员,对确需从疫情重点地区来(返)常的务工人员,由 板块和用工单位负责人一同前往交通检疫点签字交接带回,落实隔 离观察 14 天,并报我局相应职能部门备案。上述人员在隔离观察期 间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抓紧报 120 急救中心安排 专车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所有单位要对来(返)常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 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疑似病例,立即向属地政府上报,同时向我局相 应职能部门报备,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三、切实加强用工劳务保障 

       各单位要全面执行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 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 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精神,对来常务工人员因实施隔离措施 或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应当 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 顺延至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工单位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务工人员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 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 员。

四、切实加强卫生防疫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采取防疫措施,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集聚 活动。要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做好人员集中的办公场所、食堂、 宿舍等重点区域的消毒工作。要定点定时测量人员体温,落实通风 换气措施,保持卫生清洁。对发生异常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属地 报告。

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我局相应职能部门要切实强化行业监管责任,细化防控方案、 完善防控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压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督促行业 所有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要加强对复工企业的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 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 关责任。

 

附件:

1.关于成立住建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常熟市335 个村(社区)登记电话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1月29 日 

 

附件请点击原文链接

 

附件下载:
常住建〔2020〕18号(关于全力做好住建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