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35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确保人员在岗履职。
二、建设单位要对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在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其改正。
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理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时,应及时查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人证是否相符、有无频繁变更等情形;在日常对项目现场的监督检查中,要检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证相符、在岗履职情况,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中监理部分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