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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2016年度见证取样员统一培训及继续教育报名的通知

常建协训[2016]9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和结构质量检测和送检工作,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苏州市住建局2014年有关见证取样员统一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方便见证取样员参加培训,经协商确定,将于6月底至7月中旬组织见证取样员统一培训及进行继续教育,现就我市新申报见证取样员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见证取样员考试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培训机构为苏州市建科职业培训学校。本次培训由常熟市住建局人教科和质监站协助组织,培训和考试(笔试)的具体工作由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

其中新培训见证取样员人数不足开班条件(80人)的,新申报人员统一到苏州参加培训考试(机考)。统一培训考试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办班,若需要新申报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一律到苏州报名培训和考试。

二、培训对象

1、新申报见证取样员(分土建、市政两个专业)培训:

凡年满18周岁,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①建设单位常驻工地代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或施工单位技术人员。②具备初级以上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且具有建筑(市政)施工专业基础知识的人员。

2、见证取样员继续教育:

持有苏州市住建局在2014—2015年期间颁发的见证取样员岗位合格证书以及参加过2014年继续教育满2年,并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内容及时间

1、新申报见证取样员培训:

土建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常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水电检测,时间3天。

市政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常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市政工程常用材料的质量检测,时间2天。

2、见证取样员继续教育:

土建专业:建筑用新材料、新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装饰装修、智能检测,时间1.5天。

市政专业:市政用新材料、新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时间1天。

四、报名要求及培训考试时间

1、新申报见证取样员培训报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①报名申请表;②苏州市见证取样员培训报名汇总表;③身份证复印件;④学历证复印件;⑤工作经历证明;⑥一寸免冠照片3张。

2、见证取样继续教育报名需提供的有关材料:①报名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原件);③见证取样证书原件;④一寸免冠照片2张;⑤苏州市见证取样员培训报名汇总表。

报名地点: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培训科(市建管处大楼509—1室),联系电话:52177010,联系人:陈洁。

报名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20日。

培训考试时间:初定6月底至7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培训收费

按苏州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培训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新申报见证取样员收费:

土建专业:429元/人。其中培训费314元、报名考务费50元、 代办费65元(含证书费、教材费、印章费)。

市政专业:325元/人。其中培训费210元、报名考务费50元、代办费65元(含证书费、教材费、印章费)。

2、 见证取样继续教育收费:

土建专业:206元/人。其中培训费156元、报名考务费30元、代办费20元(含教材费)。

市政专业:154元/人。其中培训费104元、报名考务费30元、代办费20元(含教材费)。

六、其它事项

1、见证取样岗位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之前,均应按要求每2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检换证。

2、至2016年12月31日,凡到期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岗位证书和印章一律停止使用。因2017年常熟不再单独举办继续教育培训,故2015年取得见证取样岗位证书的人员也可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

3、对于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在其注册有效期满前,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人员到委托的培训机构参加补考,并缴纳必要的补考费。超过注册有效期不再办理补考。

4、为加强检测送检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常熟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数据库信息,报名时带上2014年和2015年新领取见证取样员人员的证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进行信息采集,便于下一步开展对送样人员资格的确认工作。

附件:一、新申报见证取样员:

       1、苏州市见证取样员岗位培训报名表

       2、苏州市见证取样员岗位培训报名汇总表

      3、工作经历证明

       二、见证取样员继续教育:

       4、苏州市见证取样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

       5、苏州市见证取样继续教育培训报名汇总表


 


 

                    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

                                                       2016年6月8日

附件下载:
常建协训[2016]9号 附件:见证取样员申报用表.doc